第一條 院學術委員會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開會議及秘書處的日常工作。會議包括全體會議🏋🏼♂️、主任會議🦤。重要工作或事項必須通過各種會議審議、決定。
第二條 院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,如有特殊情況,可以臨時由主任委員決定召開。
第三條 院學術委員會議事範圍:
(一) 對學校教育事業發展規劃、科學研究工作和學生培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予以論證👰🏼♀️,提出建議或結果,報院長辦公會審批🐀。
(二) 審查、鑒定科學研究的成果👪,主持校內學術討論會🔨,組織參加國內國際學術交流等工作✡︎。
(三) 評議學生的畢業論文💆🏼🥷🏽、畢業設計🧑🧑🧒🧒🦔,參與提升副教授工作的審議、參與教師職稱評定工作;審議學術梯隊建設計劃及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等工作。
(四) 指導學科建設、教學改革和科學研究的深入開展,監督檢查相關工作的落實,對進展👨🏿🦰、質量和水平進行評價。
(五) 處理院長委托的重要學術問題。
(六) 籌備下一屆委員會🏊♀️。
第四條 院學術委員會以民主集中製為議事🫰、決策的最高準則🥮,嚴格遵循章程規定,按照規定的程序討論和決定事項。
第五條 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受理議案的範圍:
(一)米兰辦公會議和院長責成研究的議題🤸🏽。
(二)院職能處室委托研究的議題。
(三) 3名以上院學術委員會委員聯名提交的議題🛀。
第六條 全體會議由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👇🏻,由秘書處組織💇。全體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。
第七條 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對議題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,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。一般事項以到會委員同意票數過半為通過🤛🏿,重大事項以超過2/3為通過。
第八條 院學術委員會會議需要其他單位負責人或個人列席時🙋,由主任委員與秘書處協商指定列席人員。
第九條 列席人員只對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做出說明🏊🏼♂️👨🍼,不參加會議的表決。
第十條 院學術委員會會議的紀要☎、決議由秘書處起草,經主任委員審核簽發🤘🏻。
第十一條 院學術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,凡討論的問題涉及與會人直系親屬或其它利益關系人時🛅🐸,應予以回避🔽❣️。
第十二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,維護委員會的權威和決議的嚴肅性,未經授權📤,不得泄漏會議討論內容和過程。
第十三條 院學術工作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🧖🏿♂️,因工作原因不能正常參加活動的💾,不得派人替代。如因故長期不能參加活動的,由本人提出申請👨🔬,院長予以解聘或另聘他人。
第十四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、校紀校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不得徇私舞弊、濫用職權。
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章程規定的委員,情節輕微的,由主任委員批評教育;情節嚴重的,由主任委員提交委員會會議討論,並報米兰辦公會議批準🤷🏻,取消其委員資格。